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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时安排:一周以内
上课地点:重庆江北区
课程内容:医疗纠纷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目前难以解决的痼疾,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其中有着深刻的社会、经济等多层次的背景,难以靠医疗机构自身解决。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,医疗机构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,在相关环节中引导医疗纠纷正确、及时有效地解决处理,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处理技巧。 【主办单位】西经医院管理研究院【承办单位】西经企业管理中心 【培训地点】重庆【培训时间】2013年8月31-9月1日(30日报道,31-9月1日研讨,2日离开) 【培训费用】包含:研讨、资料、午餐、茶点、水果等 【培训对象】 1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医政处(科)、医疗服务监管处(科)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2、各级医学会、医院管理协会、医师协会有关人员 3、各级医疗机构院长、副院长、办公室、质控科、医务科、医政科、急诊科(室)、 门诊部主任、科室主任、护理主任等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、各级医疗事故鉴定部门(医学会)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【课程特色】理论讲授+案例分析+现场互动 【课程收益】 1、了解掌握《侵权责任法》中医疗侵权立法的相关情况 2、如何规避医疗风险,减少医疗纠纷,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3、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水平,加强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4、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及现阶段医疗纠纷的特点 5、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技巧和沟通艺术 6、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,举证规则与赔偿计算以及诉讼赔偿标准 7、完成全部学习内容,经考核合格,可获得继续教育Ⅱ学分 【师资介绍】 王老师 【培训内容】 一、法与医院管理模式 1、法与医院管理的三种模式、重新认识医患法律关系及医患权利义务二、重新认识医患法律关系及医患权利义务 1、医疗合同关系、无因管理关系 3、强制诊疗关系、知情权的三方面内容 5、知情同意权的三个要素、三维医学模式思维下的临床决策建议 三、《侵权责任法》对医疗损害界定的新变化 1、:民事赔偿领域“医疗损害责任”彻底替代“医疗事故责任”、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适用规则发生改变 3、对知情同意书面告知的对象、内容和形式提出新要求 4、新设立的三种法定情形直接推定医疗过错 5、赔偿责任中的义务范畴进行了微调 6、明确规定了医生特殊情形下的治疗特权(豁免权) 7、法律层面首次界定医院的三种法定免责事由 8、规定了医院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责任 四、药械购销中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与澄清 1、商业贿赂的定义、商业贿赂罪(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) 3、公务受贿罪、药械行业内对商业贿赂的理解误区 5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商业贿赂的解释 王老师